(2017)冀0108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宁波三佳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宁波乐家甬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财保75号申请人宁波三佳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6号金马商业街2号楼一层。被申请人宁波乐家甬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1137室。申请人宁波三佳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592337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592337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592337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梦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