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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华利军与王超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利军,刘丰权,王超,舒兰市大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财保23号申请人华利军,男,汉族,陕西省勉县人。委托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丰权,男,汉族,陕西省潼关县人。被申请人王超,男,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被申请人舒兰市大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3786826380Q,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国兴街。法定代表人刘大鹏,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经济收入共计5.6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额为人民币5.6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此申请和相关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丰权、被申请人王超、被申请人舒兰市大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收入共计人民币5.66万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受理费586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晓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进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