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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079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皇嘉永利娱乐会所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长桥皇嘉永利娱乐会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3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长桥皇嘉永利娱乐会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68号。投资人:张克忠,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波,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长桥皇嘉永利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皇嘉永利会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8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皇嘉永利会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波,被上诉人音集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皇嘉永利会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音集协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中,皇嘉永利会所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所谓的合法出版物存在大量的瑕疵,不足以证明权利的归属。二、一审判决金额过分高昂,要求降低。1、皇嘉永利会所无侵权的故意。首先,曲库中的歌曲是设备自带的,非皇嘉永利会所自行安装或添加;其次,皇嘉永利会所一直有正版化的意愿。但音集协除了收取高昂许可费,无任何服务。且收费亦不合理。再次,如有歌曲权利人主张权利,皇嘉永利会所在接到通知后,均及时委托专业机构予以删除或屏蔽。现,皇嘉永利会所已与其他市场运营且能提供优质服务的版权代理机构签订了相关协议以努力解决版权问题。2、皇嘉永利会所经营不景气,房租、工资高,大众消费低迷,包厢使用率极低,营业额甚至不够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和日常水电等费用。3、高额的判决使得音集协无动力提供合法授权曲库,致使法院沦为音集协及其他利益方牟取商业利益的工具。音集协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音集协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合法出版物作为认定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依据,也提交了证据证明出版物的进口审批程序,可以据此认定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音集协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皇嘉永利会所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有你的将来》等2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皇嘉永利会所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5000元;3、皇嘉永利会所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皇嘉永利会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共36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滚石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要求皇嘉永利会所交纳版权使用费,从而合法使用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诉前,音集协委托公证机关对皇嘉永利会所营业性放映本案涉及音乐电视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为维护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系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BN编码为978-7-7999-2281-2。该专辑包括《有你的将来》、《终结孤单》、《后来的我们》、《门没锁》、《疼你的责任》、《Tears》、《飞鸟与鱼》、《哭泣的骆驼》、《女人与小孩》、《橄榄树》、《梦田》、《大雨》、《漂洋过海来看你》、《BabyBaby我最真的爱》、《FridayNight》、《神圣舞会Boom》、《爱情的尽头》、《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挪威的森林》、《树枝孤鸟》、《爱是一道光芒》、《我不想一个人》、《水晶》等25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同时,专辑内附文本载明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2012年3月6日,滚石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同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则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12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出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载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引进台湾地区滚石公司歌曲出版《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2015年1月28日,滚石公司出具声明,明确同意之前与音集协签订的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5月11日21时50分,公证人员与公证申请人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陈怀宝至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上的“皇嘉永利国际会所”,先由公证人员使用自备的手机对道路指示牌及门头进行拍照,后公证人员及代理人进入“821”包间,公证人员用自备手机对包间的标识牌进行拍照。陈怀宝付款并向场所工作人员索要发票,对方称无法提供发票。在公证人员监督下,陈怀宝对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数码摄像机内的存储卡进行了格式化操作,经公证人员确认该存储卡内无内容。陈怀宝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相关歌曲,并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不间断摄像。其后,陈怀宝将摄录上述视频内容的存储卡交给公证员保管。随后,陈怀宝将从场所工作人员处取得的POS单交由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将存储卡中的视频文件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后,并将存储卡交给陈怀宝。在该公证书所附的歌单中,包含了本案所涉的音乐电视作品。经庭审比对,双方确认如下:上述摄像的视频所涉《有你的将来》、《终结孤单》、《后来的我们》、《门没锁》、《疼你的责任》、《Tears》、《飞鸟与鱼》、《哭泣的骆驼》、《女人与小孩》、《橄榄树》、《梦田》、《大雨》、《漂洋过海来看你》、《BabyBaby我最真的爱》、《FridayNight》、《神圣舞会Boom》、《爱情的尽头》、《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挪威的森林》、《爱是一道光芒》、《我不想一个人》、《水晶》等24部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与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光盘中所对应的作品内容相吻合。《树枝孤鸟》在上述两比对文件中不一致。皇嘉永利会所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张克忠,登记经营范围包括KTV服务,包厢数为30间,成立日期为2009年1月14日,登记的经营场所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北路××号。2016年4月22日,音集协委托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纠纷,并约定音集协于一审判决结案后支付律师费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中唱广州公司,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音集协可以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上述权利属著作财产权。在本案中,皇嘉永利会所在营业期间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装有复制了涉案作品的点歌系统,并为消费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皇嘉永利会所抗辩称涉案歌曲来源于其购买的设备自带的曲库,但是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另,公证取证播放涉案歌曲可证明涉案歌曲可能被他人点播并放映,皇嘉永利会所不能仅以公证时的播放行为推定涉案歌曲为其他消费者播放时皇嘉永利会所行为的合法性,故一审法院对皇嘉永利会所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皇嘉永利会所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一审法院认为,因音集协未能举证皇嘉永利会所侵权给音集协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能举证皇嘉永利会所因为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皇嘉永利会所的营业规模、主观过错程度、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44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皇嘉永利会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二、皇嘉永利会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400元;三、驳回音集协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音集协负担20元,由皇嘉永利会所负担80元。本院二审期间,皇嘉永利会所提交证据三份。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相应附件系政府信息公开资料,证据2国际标准录音录影资料代码使用手册及证据3《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封面均为公开信息,在无相应反证的情况下,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定。而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则将结合查明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对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皇嘉永利会所二审中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1为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其显示《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发行载体为DVD。而附件2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录音制品),显示《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出版形式为DVD。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对于涉案作品类型的认定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金额是否合理。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涉案作品究竟应认定为系录音制品还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依据音集协据以主张权利的载体所体现的内容具体认定。本案中,音集协提交了《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作为其权利载体,该音像出版物中包含了涉案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所形成的音乐电视作品,其形式上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至于皇嘉永利会所提出的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的记载认定涉案出版物为录音制品的主张,鉴于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1显示涉案出版物为音像制品,而附件2则显示为录音制品,上述文件间本身存在矛盾,故不能直接作为判断涉案作品性质的依据。同理,台湾地区的ISRC编码使用方式亦不能作为本院判断涉案作品性质的依据,故对于皇嘉永利会所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案中,在音集协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能证明皇嘉永利会所因侵权所获收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皇嘉永利会所的营业规模、主观过错程度、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4400元并无不当。对于皇嘉永利会所上诉称被诉侵权歌曲为点播设备自带,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其据此主张并无侵权故意本院不予采纳。而至于其经营状况不佳以及音集协提供服务不符合期望等均不能作为在其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减轻其赔偿责任的考虑要素,故本院对该项上诉意见依法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长桥皇嘉永利娱乐会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晓青审 判 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徐飞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