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吴东柱、王晓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柱,王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167号之一申请人吴东柱,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晓阳,男性,汉族,住东明县。关于吴东柱与王晓阳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4月14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145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王晓阳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王晓阳所有的轿车车牌号:鲁R×××××。二、扣押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