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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朱某,曲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曲某,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728号原告:朱某,男,汉族,1946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曲某,女,汉族,1946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政同,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曲某与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曲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曲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朱某、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朱某、曲某负担。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