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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金平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金平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6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胡市镇。法定代表人:扈正江。被申请人:泸州金平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法定代表人:何明伦。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金平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案外人何晓辉、郑瑞群共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庭路2号*幢*层*单元*号房屋,案外人邹冈梅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黄桷路6号*号楼*层*单元*号房屋,案外人扈焕洪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丹青路9号*号楼*层*单元*号房屋,案外人何晓辉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川E**两台车辆等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0万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何晓辉、郑瑞群共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庭路2号*幢*层*单元*号房屋;查封邹冈梅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黄桷路6号*号楼*层*单元*号房屋;查封扈焕洪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丹青路9号*号楼*层*单元*号房屋;查封何晓辉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川E**两台车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