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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高泽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高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三联大厦E座四层。负责人程永柱,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泽刚,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高泽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