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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双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吉首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双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首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421号原告:湘西自治州双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首市姚家岭16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553038607K。法定代表人:高红旗。被告:吉首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111号颐居雅B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5595265645。法定代表人欧美端。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湘西自治州双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首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湘西自治州双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西自治州双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15元,减半收取计2358元,由湘西自治州双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师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