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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执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任拥军与黄德松、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拥军,黄德松,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537-1号申请人任拥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2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黄德松,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王珍,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任拥军与被执行人黄德松、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共计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0元及利息。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德松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存款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逾期或本院解冻后方可使用。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清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