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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行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袁列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6行终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列平,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上诉人袁列平因不履行举报奖励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余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622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列平上诉称,上诉人以余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立案,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上诉人袁列平认为余江县公安局不履行举报奖励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应当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予以确定,不能影响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以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余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622行初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余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富华审 判 员  钱强森代理审判员  段晓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慧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