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1执4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申请执行二连浩特正亚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连浩特正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1执444号之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新华大街南0123号。负责人杜建庭,行长。被执行人二连浩特正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北环路南、铁道东。法定代表人段金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商终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二连浩特正亚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二连浩特正亚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二连浩特正亚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账号为15001100901052500120/15001658408052503811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晓鑫执行员 李伟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塔林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