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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雷刚与何永正、伊川县华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刘雷刚,男,1953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申请被执行人:何永正,男,1962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半坡镇。申请被执行人:伊川县华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正,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四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即刘雷刚申请执行何永正、伊川县华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四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