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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县吉星物业有限公司与李仕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县吉星物业有限公司,李仕勇,四川省宜宾县吉星物业有限公司,李仕勇,四川省宜宾县吉星物业有限公司,李仕勇,四川省宜宾县吉星物业有限公司,李仕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116号原告:四川省宜宾县吉星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17514949E,住所地宜宾县城北新区英才街成中大厦。法定代表人:朱正彬,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李仕勇,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四川省宜宾县吉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仕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宜宾县吉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宾县吉星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宾县吉星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宾县吉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会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