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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韩飞飞、孟玉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韩飞飞,孟玉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07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5619733208。法定代表人苏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运康,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飞飞,男,生于1986年09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孟玉坪,女,生于1979年10月15日,汉族,户籍住址宝鸡市陈仓区,现住址不祥。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飞飞、孟玉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在送达过程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孟玉坪信息情况,经多方寻找均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要求原告进行补正后仍然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信息情况,且原告亦不按规定交纳公告送达费用,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且不按规定交纳公告送达费用,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98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铁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