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7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酷动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酷动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7466号原告:深圳市酷动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泰然劲松大厦20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33118。法定代表人:黄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荣鑫。被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7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33209。法定代表人陈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酷动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酷动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粟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