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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成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利,高成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3刑初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成利,男,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林省敦化市,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成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成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6日4时许,被告人高成利驾驶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山海关区角山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步行的高某相撞,造成高某受伤,经医院抢���无效于2016年9月11日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冀秦公交(六)认字【2016】第0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成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成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归案经过、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秦皇岛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冀秦公交(六)认字【2016】第0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被告人高成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成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高成利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成利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事发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调查,当庭认罪,属于自首;被告人高成利案发后与被害人高某的家属达成和解,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高成利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成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车牌号为冀C×××××轻型普通货车发还被告人高成利;扣押在案的人力三轮车一辆发还被害人高玉珍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冬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