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行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宝海因撤销土地使用证案不服原审行政判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宝海,阜新市国土资源局,刘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9行终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宝海,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宗林,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佟兴伟,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超奇,系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立刚,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赵宝海因撤销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5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宝海以与第三人刘立刚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宝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宝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宝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杰审判员 鹿金山审判员 焦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方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