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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执民字第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永兴、钱顺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兴,钱顺芳,蔡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海执民字第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永兴,男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钱顺芳,男,1950年5月9号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蔡天杰,女,1965年3月19号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永兴与被执行人钱顺芳、蔡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336万元,并负担执行费36000.00元。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钱顺芳、蔡天杰共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府桥街128弄68号105室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钱顺芳、蔡天杰共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府桥街128弄68号105室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陈 扬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