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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焕波与黑龙江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赵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波,黑龙江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赵海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450号原告:刘焕波,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黑龙江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被告:赵海龙,男,汉族。原告刘焕波与被告黑龙江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赵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焕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黑龙江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赵海龙支付运费7300元。事实和理由:刘焕波给黑龙江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工地上运输回填土,运费7300元至今未付,为此刘焕波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焕波在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黑龙江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其提供的证据中“哈尔滨市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一致,黑龙江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存在,刘焕波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焕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