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何子兴、李浩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子兴,李浩强,王品枝,何子兴,李浩强,王品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7执80号申请执行人何子兴,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李浩强,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王品枝,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何子兴申请执行李浩强、王品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浩强、王品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浩强、王品枝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浩强、王品枝已履行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陆苍碧审判员 苏 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振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