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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柴根起与被申请人杜文杰、柴文静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根起,杜文杰,柴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财保27号申请人:柴根起,男。担保人:李鲜菊,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蔷乐,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心,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文杰,男。被申请人:柴文静,女,系被申请人杜文杰之妻。申请人柴根起与被申请人杜文杰、柴文静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杜文杰、柴文静银行存款人民币761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杜文杰、柴文静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柴根起与担保人李鲜菊位于运城市盐湖区河东路学府嘉园×幢×层×号(运城市房权证盐湖区字第1×号)房屋,以及申请人柴根起位于运城市盐湖区葡萄园×号国有土地(运政L国用(2004)第0×号)及该土地上的房屋(运市字第9×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文杰、柴文静银行存款人民币761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杜文杰、柴文静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柴根起与担保人李鲜菊位于运城市盐湖区河东路学府嘉园×幢×层×号(运城市房权证盐湖区字第1×号)房屋。查封申请人柴根起位于运城市盐湖区葡萄园×号国有土地(运政L国用(2004)第0×号)及该土地上的房屋(运市字第9×号)。案件申请费4325元,由申请人柴根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毋春梅审判员  尚晓东审判员  齐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