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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315号原告: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河西大道。法定代表人:林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良,男,1973年3月5日生,壮族,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刘云,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云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健平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叶淑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