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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某1与被执行人齐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1,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齐某1,女,201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溧水区。被执行人齐某2,男,汉族,住溧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陈庆生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