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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东辽县云顶镇东方红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韩吉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云顶镇东方红种植专业合作社,韩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60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云顶镇东方红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景辉。被执行人:韩吉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云顶镇东方红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韩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永水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7725元,未执行7725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77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2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