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07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东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