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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伦常与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伦常,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戴伦常,男,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B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7929-0。法定代表人夏浩籍,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戴伦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其现有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致使本案生效文书的内容暂不能执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4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