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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何跃强、何飞云、肖金莲、何兰香、谢丽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5刑申15号何跃强、何飞云、肖金莲、何兰香、谢丽华:你们因何跃强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不服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邵中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证明存在阻工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何跃强等人多次参与阻止高速公路建设的正常施工,致使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较长时间被迫停工,造成严重损失,何跃强等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该犯罪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林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领据、领条、补偿明细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能与何跃强等人的供述证据相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你们提出,原一、二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以及证明存在阻工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