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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嶅阳镇解放街广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齐某某(系刘某某之妻),女,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证执字004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齐某某送达执行通知后,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2014年9月5日被执行人刘某某授权齐某某代表其个人、授权卫某某代表陕西韩城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同时,齐某某作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渭南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吴某某达成《执行和解担保协议》:陕西韩城高登置业有限公司、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渭南医院)承诺自愿以自己的所有资产向申请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约定到期后被执行人刘某某、齐某某未按《执行和解担保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清偿责任。2015年1月21日本院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委托陕西金诺拍卖有限公司对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的房产、部分土地(37亩)及医院的所有专业设备等在西部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78094462.68元竞得该资产。吴某某竞买该资产后,按照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竞买款中扣除自己申请的债权本息3720万元后,剩余40894462.68元通过陕西金诺拍卖公司汇入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至此吴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全案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证执字0046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积良审判员  王亚民审判员  袁军隆审判员  陈海洋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