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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祥社与周生桥、魏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社,周生桥,魏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818号原告:郑祥社,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周生桥,男,44岁,汉族,郓城县干部,住郓城县。被告:魏立军,男,49岁,汉族,郓城县干部,住郓城县。原告郑祥社与被告周生桥、魏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郑祥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祥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祥社撤诉。审判员  晁岳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法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