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华明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英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华明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扬州英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687号申请人:连云港华明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海州湾生物科技园。负责人:王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扬州英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黄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行道,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连云港华明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英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30日本院干警与申请人连云港华明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刘银顺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扬州英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4月12日经申请人申请将本次执行案件委托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当日办理委托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7执5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