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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奉某某与被申请人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52号申请人:奉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衡阳市某某区某某大道。被申请人:彭某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衡阳某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人奉某某与被申请人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奉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某某在衡阳某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申请人奉某某以其本人在衡阳某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某某在衡阳某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二、冻结申请人奉某某在衡阳某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肖雄芳审 判 员  杨德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万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