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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洋与邱金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丘金海,姚玉华,邱一航,姚瑶,宋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4299号原告:刘洋,男,汉族,1990年10月10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鲍淑丽,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金海,男,蒙古族,1968年8月15日生,现住前郭县。(缺席)被告:姚玉华,女,汉族,1967年1月21日生,现住前郭县。(缺席)被告:邱一航,男,汉族,1989年6月2日生,现住前郭县。(缺席)被告:姚瑶,女,汉族,1989年4月2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缺席)被告:宋艳荣,女,蒙古族,1974年9月10日生,现住前郭县。原告刘洋诉被告丘金海、姚玉华、邱一航、姚瑶、宋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洋及其委托代理人鲍淑丽、被告宋艳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丘金海、姚玉华、邱一航、姚瑶、兰晓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终结。原告刘洋诉称,2015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丘金海和姚玉华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一份,借给二人70万元人民币用于经营周转,月利率14‰,由被告邱一航、姚瑶、宋艳荣、兰晓东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本金。现借款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当承担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应当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合计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月息2分的标准,故原告主张按月息2分计算。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撤回对兰晓东的起诉。被告丘金海未答辩。被��姚玉华未答辩。被告邱一航未答辩。被告姚瑶未答辩。被告宋艳荣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双方之间有抵押协议,并且在房产办理他项权利了。如果抵押有效,应先执行抵押物,抵押物超出本金和利息,我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邱一航和姚瑶都有资产,剩余的额度应该由他们补充。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被告丘金海和姚玉华同原告刘洋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从原告刘洋处借款人民币70万元,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千分之14计算,同时约定了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一十的违约金。同时被告邱一航、姚瑶、宋艳荣、兰晓东与原告刘洋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被告丘金海和姚玉华为原告刘洋出具了70万元的借据收据。2015年4月21日被告姚玉华以自有的坐落于前郭县长山镇长化街绿化委(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22030-1794号)的楼房及长化街净化委(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22030-0970号)楼房两套作为抵押,在前郭县房产处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为前房他证前字第22030-241**号、第22030-24148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借款收据、他项权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丘金海和姚玉华从原告刘洋处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借款收据,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依法存在,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期内月利率14‰、逾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及本金的10%违约金,合计已超过法定标准,故应当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双方订立了抵押条款并以被告姚玉华的房屋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请求以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一航、姚瑶、宋艳荣签订了担保合同,并明确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在抵押物优先受偿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一、被告丘金海和姚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洋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偿还完毕时止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并以被告姚玉华抵押登记的长化街绿化委(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22030-1794号)楼房及长化街净化委(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22030-0970号)楼房优先受偿。二、被告邱一航、姚瑶、宋艳荣对抵押登记的房屋优先受偿之外的剩余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春  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奕  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