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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金万连与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万连,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38号申请人金万连,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申请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名流山庄。法定代表人:李德刚,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人金万连和被申请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灌云县工业区西苑南路东侧104号(灌房权证伊山字第××号)、灌云县工业区西苑南路东侧105号(灌房权证伊山字第××号)、灌云县工业区西苑南路东侧106号(灌房权证伊山字第××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吴静、金万连共同共有位于灌云县伊山镇西苑南路东侧溢彩馨都东区D13号楼1-04号商铺(灌伊山房权00037049G号)、灌云县伊山镇西苑南路东侧溢彩馨都东区D13号楼1-04号商铺(灌国用(2012)第4042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灌云县工业区西苑南路东侧104号(灌房权证伊山字第××号)、灌云县工业区西苑南路东侧105号(灌房权证伊山字第××号)、灌云县工业区西苑南路东侧106号(灌房权证伊山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二、查封担保人吴静、金万连共同共有位于灌云县伊山镇西苑南路东侧溢彩馨都东区D13号楼1-04号商铺(灌伊山房权00037049G号)、灌云县伊山镇西苑南路东侧溢彩馨都东区D13号楼1-04号商铺(灌灌国用(2012)第404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芳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