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聂铎与宋国华、高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铎,宋国华,高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聂铎。委托代理人刘瑾。被执行人宋国华。被执行人高战峰。本院在执行聂铎与宋国华、高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