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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聂铎与宋国华、高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铎,宋国华,高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聂铎。委托代理人刘瑾。被执行人宋国华。被执行人高战峰。本院在执行聂铎与宋国华、高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