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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339号原告:曲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鹏,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善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