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金虎与武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虎,武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4民初1020号窗体顶端原告:吕金虎,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牧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武海平,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吕金虎与被告武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金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海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金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武海平偿还欠款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当时原告也没钱,向米日根希热借款7000元,然后借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日期为2014年3月10日。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推托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被告武海平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其陈述,被告武海平于2014年3月10日向原告吕金虎借款7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武海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所举借条中,借款人处的签名为武海平、吕艳梅,武海平、吕艳梅为共同借款人,互负连带还款责任,且在该借贷关系形成时,武海平、吕艳梅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故原告吕金虎可以向被告武海平主张偿还该笔借款。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吕金虎偿还借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武海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