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54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市金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市金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旺普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市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丁方锐,汪洁,毕德亭,赵奎亭,朱琳,孟杉,张晓萌,董广文,聂艳,郭文涛,戚月英,乔长梅,窦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542号之八申请人: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温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兆瑞,董事长。被申请人:泰安市金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广场地下商城。法定代表人:孟杉,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温泉路北首白马石社区办公楼北邻。法定代表人:丁方锐,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旺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北西遥村。法定代表人:郭文涛,总经理。被申请人:泰安市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宁家结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董广文,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丁方锐,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汪洁,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申请人:毕德亭,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赵奎亭,女,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朱琳,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孟杉,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章丘市。被申请人:张晓萌,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章丘市。被申请人:董广文,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聂艳,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汉族,现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郭文涛,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戚月英,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乔长梅,女,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窦玲,女,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金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旺普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安市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丁方锐、汪洁、毕德亭、赵奎亭、朱琳、孟杉、张晓萌、董广文、聂艳、郭文涛、戚月英、乔长梅、窦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请求对被申请人聂艳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聂艳名下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东审 判 员 赵 健代理审判员 张 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业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