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延边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焕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焕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429号原告:延边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姜秀平,经理。被告:徐焕君,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池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焕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延边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