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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张晓阳、邯郸市卓盛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张晓阳,邯郸市卓盛物资有限公司,张晓刚,邯郸市万友餐饮有限公司,张继福,邯郸市世图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11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邯郸市光明北大街87号。法定代表人:吴晓云职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奇,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阳,男,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邯郸市卓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砖窑路2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阳被告:张晓刚,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邯郸市高开区,。被告:邯郸市万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44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刚被告:张继福,男,汉族,1954年12月5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邯郸市世图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幸福街65号。法定代表人张继福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诉被告张晓阳、被告邯郸市卓盛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张晓刚、被告邯郸市万友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张继福、被告邯郸市世图煤化工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对被告张晓阳、被告邯郸市卓盛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张晓刚、被告邯郸市万友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张继福、被告邯郸市世图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6元,减半收取535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景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