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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国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国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1524号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87460181U)。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一环北路中段212号。法定代表人:陈才忠,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国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国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朝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祥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