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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南大忠与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大忠,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财保22号申请人:南大忠,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申请人: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2760678586L。法定代表人:高云东,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南大忠与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大忠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提出申请人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合同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杏林嘉园(后更名为天润华庭)2幢1楼102号商铺房,合同约定该商铺面积483.33平方米,总价款3100000元,由申请人在签合同时支付2800000元,余下300000元待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毕后全部付清,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铺交申请人使用。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累计支付购房款2800000元,被申请人也已将商铺交付给了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也经郧西县人民法院以(2017)鄂032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有效。但产权手续尚未办理,为避免被申请人非法处置财产而导致物权无法实现或者判决难以执行,故申请法院对该房屋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申请人南大忠购买被申请人的杏林嘉园(后更名为天润华庭)2幢1楼102号商铺房予以查封,期限至解除查封时止。被申请人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对所保全的房屋进行财产处置和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间由申请人南大忠保管。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大忠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贵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林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