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贵平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刑初29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贵平(聋哑人),男,汉族。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曹雪娟,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贵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贵平及其指定辩护人曹雪娟、翻译人员陈叶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杨贵平在咸阳市秦都区陈梁路陕西服装工程学院西门南侧孔明眼镜店内,趁人不备,盗走该店收银台抽屉内赵某的现金2157元(已追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贵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贵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杨贵平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贵平系聋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追退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杨贵平在咸阳市秦都区陈梁路陕西服装工程学院西门南侧孔明眼镜店内,趁人不备,盗走该店收银台抽屉内被害人赵某的现金2157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贵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出具的物证照片、书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材料、户籍信息、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检查、扣押、发还清单、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贵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1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贵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贵平系聋哑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追退,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杨贵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贵平系聋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追退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贵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保民人民陪审员 王增明人民陪审员 张余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