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958张加新与王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新,王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958号原告张加新,男,1956年8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代理人戴徽、刘颖,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军人,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代理人张慈宇,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加新诉被告王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张加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新撤回对被告王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干名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