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0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承与李方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承,李方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初1080号原告:周承,男,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方舟,女,汉族,1990年6月28日出生,无业,现住博湖县。原告周承诉被告李方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承,被告李方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李方舟返还购车款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方舟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周承、被告李方舟,系恋爱关系,2016年11月14日,周承、李方舟在二手车行,购买福特牌轿车一辆,牌号为×××,当时,周承用微信转账方式给李方舟转去9500元用于买车。车辆购买后落户李方舟名下。2017年1月5日,李方舟把车要走,车已在李方舟名下,周承至今未见到车辆。现原告周承、被告李方舟分居多日,感情确已破裂,恋爱关系已不存在。车辆已被李拿走。周承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方舟退还购车款9500元,以保证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被告李方舟辩称,原告微信给我转款9500元不是用于买车,是用于恋爱期间的生活支出;购车费用是3万多,我自己有4万多,我自己支付的车款。2017年1月5日不是我把车要走,车本来就是我的,因此不应该返还被告95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期间,原、被告系情侣关系,并在一起共同居住。2016年11月15日,被告李方舟通过刷卡20000元及微信转账7500元的方式从二手车行购买福特牌轿车一辆。另查,原告周承于2016年11月14日通过微信给被告李方舟转账9500元。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微信转账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车款,但其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交证据不能证实其给原告微信转账的9500元系购车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承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