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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郝嘉兰与哈尔滨恒祥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哈尔滨恒祥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663号原告:郝某某,女,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恒祥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新怡园小区45号楼3号别墅。法定代表人马天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哈尔滨恒祥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 波人民陪审员  刘树彬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菅 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