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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行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淮南市新东方职业技术学校与淮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市新东方职业技术学校,淮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终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淮南市新东方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路,组织机构代码48532132-X。法定代表人顾之民,该校校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政务中心A座,组织机构代码33686903-3。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忠,该市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启芳,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上诉人淮南市新东方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新东方学校)因诉淮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南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4行初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新东方学校向一审法院诉称,其就本单位实际拥有的13.86亩国有土地被收回和补偿问题,于2014年7月15日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行复〔2014〕146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于同年4月20日又作出关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通知,要求淮南市政府于2015年10月12日之前依法履行该复议决定,但淮南市政府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复议决定。故诉请判决淮南市政府依法履行皖行复〔2014〕146号行政复议决定和2015年4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淮南市新东方职业技术学校原名称为“淮南市东方外国语成人中专学校”,于2004年更名。2011年12月9日,该学校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责令淮南市政府处理区划调整遗留的土地补偿问题,对该学校被收回的13.8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909.9万元。2014年4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行复〔2011〕118号复议决定,责令淮南市政府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该学校被收回的13.8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遗留问题依法作出处理。2014年7月2日,淮南市政府作出《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南东方外国语成人中专学校因区划调整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认为该学校就涉案土地未依法签订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也未支付过相关费用,故其要求补偿909.9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对该学校依法不予补偿。该学校仍不服,于2014年7月19日再次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10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行复〔2014〕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一、撤销淮南市政府2014年7月2日作出《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南东方外国语成人中专学校因区划调整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责令淮南市政府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学校被收回的13.8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补偿。因淮南市政府未及时履行上述复议决定,2015年4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通知》,要求淮南市政府于2015年10月12日之前依法履行〔2014〕146号《决定书》,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复议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因淮南市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新东方学校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中,淮南市政府如不履行皖行复〔2014〕146号行政复议决定,新东方学校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反映,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寻求行政救济。同时,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通知》也明确,如淮南市政府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而该三十七条仅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新东方学校的起诉。新东方学校上诉称,淮南市政府拒绝履行省政府的决定和通知要求,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却未按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进行移送,故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其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淮南市政府答辩称,新东方学校并未取得涉案13.86亩土地使用权,诉请其履行复议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新东方学校诉请淮南市政府履行皖行复〔2014〕146号行政复议决定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通知,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新东方学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圣代理审判员  石 音代理审判员  蒋春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玉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