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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9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桂术刚、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术刚,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91民初94号申请人:桂术刚,男,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钊,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敏,男,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术刚与被告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桂术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余敏价值8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桂术刚及其配偶姜炜以其共有的九江市庐峰东路55号信华城市花园第十四栋不分单元303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桂术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余敏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桂术刚及其配偶姜炜提供担保的位于九江市庐峰东路55号信华城市花园第十四栋不分单元303号房屋(产权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和 良审判员 卢 清 生审判员 欧阳中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 安 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