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来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来法,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花悦城*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来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来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来法酒后驾驶豫A×××××号轿车,沿新郑市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渔夫子路交叉口处时,被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来法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血醇含量为151.11mg/100ml。另查,被告人李来法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来法系初犯,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来法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新郑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来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来法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鉴于被告人具有初犯、坦白的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在对被告人李来法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如下情节:1、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来法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李来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来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宇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