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文娟与罗旺圣、白小娟、郭建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娟,罗旺圣,白小娟,郭建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09-1号申请执行人郭文娟,女,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旺圣,男,1980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小娟(又名白娟、白晓娟)女,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建功,男,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文娟与罗旺圣、白小娟、郭建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文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1623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