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左鸿燕、李晓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左鸿燕,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左鸿燕,女。被执行人李晓明,男。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左鸿燕、李晓明追偿权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左鸿燕、李晓明未自觉履行义务,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759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左鸿燕、李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支付案件款2704元,逾期利息70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44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2元。由于被执行人左鸿燕、李晓明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晓明的银行存款10865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803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6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搜索“”